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十二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六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即优先权证明)。本案申请人、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均可办理。
(1)个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印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
(3)本案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书、本案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办理者的有关证件。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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