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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专
利 |
专利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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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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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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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全体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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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声明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声明放弃上述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声明放弃上述专利权。
注: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号为 。
(注:同一申请人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为克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缺陷而放弃其已经获得的专利权的,按照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处理,即允许申请人自在后获得的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放弃其在先获得的专利权;同一申请人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或一件专利申请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提出,而另一件专利申请在2006年7月1日之后提出的相应情形,按照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处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声明自同样内容的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起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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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附件清单
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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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
⑥ 专利局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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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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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二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所填专利权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本表第⑤栏,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
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放弃专利权声明应当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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