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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号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1402号 决定日 2000年1月17日 发明创造名称 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乙醇共沸组合物 国际分类号 C11D 7/60 请求人 纳幕尔杜邦公司 申请号 89100401.7 申请日 1989年1月20日 公开日 1989年8月2日 合议组组长 白光清 主审员 冯小兵 参审员 宫宝珉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某种化合物的某种性质的情况下,通过公知的常规试验确定其有限的另外几个同分异构体同样具备该性质无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是显而易见的。
一、案由
本案涉及申请号为89100401.7、发明名称为“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乙醇共沸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纳幕尔杜邦公司。
中国专利局于97年3月4日针对申请人于1996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以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理由驳回了该申请。该驳回决定涉及18项权利要求,其中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的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它基本上由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组成,其在基本上大气压下在大约30℃沸腾。
4.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它基本上由1,1-二氯-1-氟乙烷和乙醇组成,其在基本上大气压下的沸点是大约32℃。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1)US3936387;公开日1976年2月3日。
原审查部门认为,氯氟烃可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或类共沸物,该共沸物可用于清洗助焊剂类物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由于对比文件1(US3936387)已经公开了1,2-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的内容,由此考虑其异构体1,1-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形成共沸物,这种构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办到的;此外从说明书的叙述和实施例以及几次意见陈述均没有看出本申请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书不具备创造性。
纳幕尔杜邦公司(下称请求人)于1997年4月4日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递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它基本上由1,1-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组成,其在基本上大气压下在大约30.0℃沸腾。
4.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它基本上由1,1-二氯-1-氟乙烷和乙醇组成,其在基本上大气压下的沸点是大约32.0℃。
7.权利要求1的共沸类似物的组合物在清洗固体表面中的应用。
请求人认为,当一种异构体与一种特殊的化合物形成共沸物时,并不是其所有的异构体都会与所述的特殊化合物形成共沸物,并且能否形成共沸物应该与异构体的数目无关。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于1997年6月2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请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请求人的陈述不能接受,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此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审理本案。
合议组于1999年6月3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请求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书与对比文件1相比仍不具备创造性,并详细阐述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此,请求人于1999年11月26日进行了意见陈述,此次意见陈述就权利要求书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没有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据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决定。
二、决定理由
1.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某种物质的某种性质的情况下,通过公知的常规试验确定其有限的几个同分异构体同样具备该性质无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是显而易见的。
2.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理由在于: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共沸物,该共沸物由1,2二氯-1-氟乙烷和甲醇构成,大气压力下共沸物的组成为73.5%(重量)的1,2-二氯-1-氟乙烷和26.5%(重量)的甲醇,沸点约为56℃。1,1-二氯-1-氟乙烷和1,2-二氯-1-氟乙烷属于分子式相同但结构和性质不同的同分异构体,具有该分子式的同分异构体仅有三种化合物,鉴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1,2-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和/或乙醇等形成共沸混合物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而考虑用是否其有限的另外两种结构接近的同分异构体例如1,1-二氯-1-氟乙烷也可与甲醇形成共沸混合物,产生这种构想显然是容易的。
其次,要确认1,1-二氯-1-氟乙烷能否与甲醇或乙醇形成共沸混合物,只需绘制恒压下混合物的沸点-组成图,就可以容易地知道,并同时得到相应共沸混合物的沸点和组成,且绘制恒压下混合物的沸点-组成图所需要的数据可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试验得到。
另外,权利要求1的共沸物和对比文件1的共沸物均用于清洗印刷电路板上的助焊剂等,从说明书的叙述和实施例以及几次意见陈述均没有看出本申请具有优于对比文件1所述共沸物的效果。
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地判断,并依据公知的常识进行确认,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而且,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和3是对共沸混合物中1,1-二氯-1-氟乙烷与甲醇的组成的进一步限定,鉴于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进一步确定其组成可以在沸点-组成图上直接读出,无需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没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是用乙醇代替权利要求1的甲醇形成共沸物,鉴于本通知书第2条所述理由,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乙醇与1,2-二氯-1-氟乙烷形成共沸物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5.鉴于本通知书第2和第3条所述理由,即使将甲醇替换成乙醇,并进一步限定其组成仍不能给发明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至9是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的用途,由于权利要求1已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共沸物用于清洗固体表面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7至9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合议组特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请求人的复审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专利局于1997年3月4日针对第89100401.7号发明专利申请所作出的驳回决定,请求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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