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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号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2572号 决 定 日 2002年3月15日 发明创造名称 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 国际分类号 A63H33/18;H03M11/00 复审请求人 深圳市龙岗爱联百立体育用品厂 被请求人 游志豪 申 请 号 97202138.8 申 请 日 1997年3月12日 授权公告日 1998年5月13日 合议组组长 马 昊 主 审 员 陈迎春 参 审 员 钱 芸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某一技术特征时,该权利要求中实质上就包括了多个技术方案,如其中的某一技术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宣告该技术方案无效。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日是1997年3月12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8月6日,名称为“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号是97202138.8,申请人是游志豪。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它包括一个靶板、靶板上面设有多数目标区块,分数显示屏及板球游戏器,其中目标区块可配合靶板内部的感应电路,使各目标区块于飞镖掷中之后,可透过感应电路感应,再将其分数累计并由分数显示器显示出来,其中,板球游戏显示器是由若干显示屏组成,各显示屏分别对应一板球游戏的指示数字;其特征在于:各显示屏均设有警示信号或封闭信号或同时具有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其中警示信号是用以警示使用者该目标区块已有他人领先完成应有的着镖即将得分,封闭信号则用以告知使用者该目标区块所有参赛者均已完成应有的着镖不再计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显示屏的警示信号可为口形警示信号,封闭信号可为○形封闭信号。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显示器可由LCD液晶显示器或LED指示灯构成具有○形的显示屏,并由该显示屏呈现/、X或○字号,分别代表各目标区块着镖次数为1、2或3。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显示器可由LCD液晶显示器背接反光板、导光罩、灯泡及电路板构件组成,且将该电路板与目标区块背设的感应电路相互连线,而使电子镖靶进行板球游戏时,可将掷中目标区块的结果透过中路板点亮灯泡,并经导光板与反光板,再透过该LCD液晶显示器后,由显示屏显示出来。”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龙岗爱联百立体育用品厂于1998年7月29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局提出了撤销专利权请求。
在撤销程序中,撤销请求人分别于1998年7月29日、1999年7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分别于1998年7月29日、1999年7月14日和1999年10月25日一共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文本;
附件2:US5318319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4年6月7日;
附件3:公告编号为275813的台湾专利申请公告文本,公告日为1996年5月11日;
附件4:声称为Sportcraft Ltd公开履行的有关电子标靶游戏的文字材料;
附件5:声称为1994年出版的《The Dart Book》一书的复印件2页;
附件6:声称为Arachnid Inc公司的相关产品说明书复印件6页;
附件7:300642号台湾专利公报,其公开日为1997年3月11日;
附件8: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异议审定书;
附件9:由Fred H.Holmes所著的《ELECTRONIC DARTS》一书全文复印件,1995年出版;
附件10:US5559490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6年9月24日;
附件11为《DARTS AMERICAN STYLE》的第6、7、54~59页复印件,1996年的第二版第三次印刷。
针对上述撤销请求,专利权人分别于1999年3月31日、1999年12月16日、2000年9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撤销请求人所提供的上述附件都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撤销审查小组根据以上事实,于2001年3月30日作出撤销专利权请求的审查决定书,维持97202138.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撤销请求人深圳市龙岗百立体育用品厂(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上述审查决定不服,于2001年6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6月29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01年7月26日将复审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专利权人游志豪(下称被请求人)于2001年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被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附件中均未见有此结构,两相比较,本案的显示装置实现了“在我的板球游戏显示器上直接看到别人与我相关的射镖信息”的功能,确比先前技术更简洁、方便,亦可降低该装置的制造成本,因此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技术上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又于2001年8月8日提交了附件9中的第44~65页的中英文对照,和附件11中的中英文对照。
合议组决定于2001年12月4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01年10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同时,将被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转送给复审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部分所述“各显示屏均设有警示信号或封闭信号或同时具有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方案中,实质上为三个技术方案,即一个是具有警示信号的显示装置,第二个是具有封闭信号的显示装置,第三个是具有警示信号和封闭信号的显示装置;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于1999年7月20日提交的“DARTS AMERICAN STYLE”Fred H.Holmes 编著的作为附件11;被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采用一个显示屏代替现有的多个显示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其产品体积缩小,成本降低;被请求人核实了附件9和11,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现依法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30日作出的撤销专利权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认为:(1)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10中,其中附件2、3、9的公开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公开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因此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5中没有给出与本专利相关的任何技术内容,无法与本专利进行比较;件6中没有任何可以表明其是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信息,因此也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7和10的申请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但公开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且不是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申请,因此也不能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8是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作出的与本专利相关的台湾专利的专利异议审定书,本审查组不予引用和评价。(2)附件2、3和9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各显示屏均设有警示信号或封闭信号或同时具有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的技术特征,其中警示信号是用以警示使用者该目标区块己有他人领先完成应有的着镖即将得分,封闭信号则用以告知使用者该目标区块所有参赛者均己完成应有的着镖不再计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所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和4也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其优先权日1996年8月6日之前己有美国5318319号专利和台湾275813号专利进行了公开披露(分别见原附件2和3),而且在欧洲和亚洲(包括中国大陆)的大部分地区己被广为使用,其技术内容早已成为公众所知的公知技术(见原附件4,其中第12页至第13页)。因此,该实用新型专利早已丧失中国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己有技术相比,并无实质性的特点,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所限定的技术通过结合原附件2和3的对比文件,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创造性劳动轻易即可获知的,本专利也并未产生技术上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没有创造性。
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所提复审理由除了原撤销请求所提附件2、3、9的公开日早于本案优先权日外,其余附件4、6、7、10的公开日均在本案优先权日之后,且附件5内容缺乏与本专利相关的任何技术信息,附件8为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做出的异议审定书不具引用效力,可参考的证据仅为附件2、3、9等项,而附件2、3、9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详实审查后,己确认本案并无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故依法维持本案专利权,实属公正合法的决定。
合议组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部分,即“各显示屏均设有警示信号或封闭信号或同时具有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的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所公开,或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电于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它包括一个靶板、靶板上面设有多数目标区块,分数显示屏及板球游戏器,其中目标区块可配合靶板内部的感应电路,使各目标区块于飞镖掷中之后,可透过感应电路感应,再将其分数累计并由分数显示器显示出来,其中,板球游戏显示器由若干显示屏组成,各显示屏分别对应一板球游戏的指示数字。其特征在于:各显示屏均设有警示信号或封闭信号或同时具有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其中警示信号是用以警示使用者该目标区块己有他人领先完成应有的着镖即将得分,封闭信号则用以告知使用者该目标区块所有参赛者均己完成应有的着镖不再计分。”从该权利要求的撰写来看,在其特征部分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中采用并列概括法,即使用“或”字来并列几个技术特征。
根据审查指南有关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用上位概念概括和用并列选择法概括两种方式,其中,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当采用并列概括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括的内容,用“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
从审查指南的规定中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撰写中也使用了“或者”并列选择法概括,即在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各显示屏均设有警示信号或封闭信号或同时具有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但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所并列的技术特征所使用的术语来看,“警示信号”,“封闭信号”、“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三者所表达的都是某种信号,但各信号所代表的内容有所不同。因此,从权利要求1中三个并列技术特征来说,即从“警示信号”,“封闭信号”、“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所表达的概念或意义来讲,其实质是包括了三个并不等效的技术方案,即第一项技术方案是各显示屏上均设有警示信号的电于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第二项技术方案是在各显示屏上均设有封闭信号的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第三项技术方案是在各显示屏上均设有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的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
从说明书及附图中可知,所谓“警示信号”是指是用以警示使用者该目标区块己有他人领先完成应有的着镖即将得分。从本专利说明书中可以看出,警示信号的作用是使任一板球游戏参赛者从该电子镖靶装置的显示屏上所显示的信号,可以判断出某一目标区块是否己被其他参赛者掷中三次。也就是说,只要任一位参赛者领先完成对某一目标区块的三次着镖,其他参赛者就可以从显示屏上所显示的信号中得知。所谓“封闭信号”是指用以告知使用者该目标区块所有参赛者均己完成应有的着镖不再计分。从本专利说明书中可以看出,当所有参赛者均对某一目标区块掷中三次后,显示屏上所出现的信号,参赛者看到该信号就可知道,所有参赛者对该目标区块均己完成三次着镖,再掷中该目标区块将不得分。
不论是警示信号,还是封闭信号,其实质都是通过某种有形或无形的形式将游戏进行的状态显示出来,告知各参赛者,各参赛者通过显示屏上所显示的信号所代表的信息来安排自己的比赛,以便获得更好的成绩。
复审请求人在撤销程序中,共提交了附件1~11。其中,附件1为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2为US5318319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4年6月7已附件3为公告编号为275813的台湾专利申请公告文本,公告日为1996年5月11;附件4为Sportcraft Ltd公开发行的有关电于标靶游戏的文字材料;附件5为1994年出版的《The Dart Book》一书的复印件2页;附件6为Arachnld lnc公司的相关产品说明书复印件6页;附件7为公告号为300642号台湾专利公报,其公开日为1997年3月11日;附件8为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异议审定书;附件9为1995年由Fred H. Holmes所著的《ELECTR0NIC DARTS》一书全文复印件;附件10为US5559490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6年9月24日;附件11为《DARTS AMERICAN STYLE》的第6、7、54一59页复印件,该书是1996年的第二版第三次印刷。
上述附件2、3、9、11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公开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因此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5中没有给出与本专利相关的任何技术内容,无法与本专利进行比较;附件6中没有任何可以表明其是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信息,因此也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7和10的申请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但公开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且不是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申请,因此也不能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8是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对与本专利相关的一份台湾专利所作出的异议审定书,本合议组不予引用和评价。
从附件2、3、9和1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来看,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各显示屏均设有警示信号或封闭信号或同时具有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的技术特征。
从现有技术中可以看出,在板球游戏规则中,为了使板球游戏能够正常进行,必须向各参赛选手提供比赛信息,即提供在当前情况下,哪些目标区块己着两镖或三镖的信息。因此,在电子镖靶的电子显示屏中必须提供警示信号和封闭信号,且这两种信号是现有电子镖靶显示装置中都是存在的。
现有技术中是以/、X、○符号形状来分别代表各目标区块的着镖次数1、2或3。同时通过所显示的信号,其他选手可以获得比赛所需要的信息,即哪些目标区块即将封闭(己着两镖),或已经封闭(己着三镖),从而决定自己的比赛策略或投掷顺序,即决定应该优先投掷哪些目标区块。
不论是现有技术,还是本实用新型专利,在获得比赛信息方面,选手们在比赛或游戏时,都能够从板球游戏显示屏上获得哪些目标区块即将封闭,哪些目标区块已经封闭的信息,两者并不存在差异。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实质上包括三种技术方案。对于第三种技术方案来说,其特征是在各显示屏上均设有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的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种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两者所不同的是,现有技术是通过观察其他参赛选手的显示屏上所显示的信号,即投掷情况(目标区块着镖情况)来获得他人比赛情况,从而决定自己的比赛策略。而本专利只要通过观察自己的显示屏,就可获知比赛进行的情况,无需查看他人显示屏上所显示的信息。
从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种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第三种技术方案在显示哪些目标区块己着两镖,哪些目标区块己着三镖的有关信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直接观察各参赛者的显示屏上所显示的特殊符号来获得有关比赛信息,第二种方式是直接通过自己的显示屏上所显示的特殊符号来获得有关比赛信息(即哪些目标区块即将封闭或已经封闭)。而现有技术只能有一种方式获得有关比赛信息,即观察其他各参赛选手的显示屏上所示的着镖情况,才能获得比赛的有关信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种技术方案较现有技术在为选手提供有关比赛信息的方面更方便、更快捷,且在保证充分显示比赛信息的情况下,可减少板球游戏显示装置的显示屏的数量,从而降低其制造成本,缩小产品体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种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的第一种技术方案来说,其特征是在各显示屏上均设有警示信号。选手如需要了解哪些区块已经封闭,仍需要查看其他选手的显示屏。因此,由于所述技术方案在提供比赛信息方面是不完的。所以,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它不具有第三种技术方案所具有的方便、快捷的优点,也无法减少板球游戏显示装置的显示屏数量,也不能达到降低产品制造成本,缩小产品体积的目的。因此,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种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的第二种技术方案来说,其特征是在各显示屏均设有封闭信号。选手如需要了解哪些区块已经着镖两次,仍需要查看其他选手的显示屏。因此,所述技术方案在提供比赛信息方面不完全,所以,该第二种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第三种技术方案所具有的方便、快捷的优点,也无法减少板球游戏显示装置的显示屏数量,也不能达到降低产品制造成本,缩小产品体积的目的。因此,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种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显示屏的警示信号可为口型警示信号,封闭信号可为〇型封闭信号。在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中,警示信号或封闭信号均是人们的一种规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信号的表达方式,它们不是技术本身的必然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不构成实质性特点。在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二种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所限定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二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均被现有技术(见附件2、3、9和11)公开,且这些技术特征是现有板球游戏显示装置的一般构成,因此,在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二种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所限定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二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种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4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二种技术方案无效,及从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二种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3、4的技术方案无效。
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种技术方案,即“一种电子镖靶的板球游戏显示装置,它包括一个靶板、靶板上面设有多数目标区块,分数显示屏及板球游戏器,其中目标区块可配合靶板内部的感应电路,使各目标区块于飞镖掷中之后,可透过感应电路感应,再将其分数累计并由分数显示器显示出来,其中,板球游戏显示器是由若干显示屏组成,各显示屏分别对应一板球游戏的指示数字;其特征在于:各显示屏均同时具有警示信号与封闭信号,其中警示信号是用以警示使用者该目标区块己有他人领先完成应有的着镖即将得分,封闭信号则用以告知使用者该目标区块所有参赛者均己完成应有的着镖不再计分”有效,及从属于该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种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3、4的技术方案有效。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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