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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993年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局于1986年1月30日受理的、申请号为86100722、名称为“喷熔粘结的弹力絮棉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
经实质审查后,专利局于1990年11月28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为该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是1990年7月1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及申请日递交的从属权利要求。其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喷熔粘结的弹力絮棉,是一种高弹力高弹性高膨松度的良好的保暖材料,是由主体纤维(占重量比为80%~92%),粘结纤维(占重量比8%~20%)和粘合剂(附着量为10-20克/米)三部分组成,主体纤维和粘结纤维按比例混合后,经梳理铺网面形成一定厚度的膨松的纤维网层,经在两表面喷洒粘合剂乳液进入烘箱用热风烘干固化粘结,与此同时混入纤维网层中的热熔性纤维彼此交叉粘结而成絮棉,其特征在于弹力絮棉的两表面及其一定深度是由喷洒的粘合剂乳液粘结而形成粘结点或粘结膜,同时内部和表面的全部主体纤维在蓬松的自然状态下,由粘结纤维熔融成粘结点而彼此交叉粘结形成滑架式的蓬松状的主体结构形式的弹力絮棉。
……
8.喷熔粘结的生产工艺,是由粘合剂乳液表面喷洒粘结生产工艺和低熔点的热熔纤维的热熔粘结的生产工艺复合组成,其特征在于以上述两种生产工艺在生产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熔粘结的弹力絮棉时必须同时共施,两者缺一不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JP56-302(下称对比文件1)。
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胸罩基体的制造方法,它是在主体纤维中掺入热熔纤维,并通过针刺处理使纤维互相绞结,然后在纤维的一个表面喷洒一定量的粘合剂,并进行干燥和固化,然后在未喷粘合剂的一面用红外线加热,使热熔纤维熔融,随即利用其表面的熔融的热熔纤维粘合一层经编织物,最后进行冷却定型。
1992年3月18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第一,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同属无纺布及无纺织制造方法;第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一个自由表面(该制品仅有此一个自由表面)上喷洒粘合剂,而主体纤维中掺入热熔纤维并加热使之熔融粘结纤维的粘结方法,其组合粘合方法与本发明在两表面上喷洒粘合剂,而在主体纤维中掺入热熔纤维并加热使之熔融的组合粘合方式是相同的,因而本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合议组最后指出,除非请求人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本发明的创造性,否则合议组拟维持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
1992年4月27日,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强调,尽管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制造方法,也是在主体纤维中掺入热熔纤维,但其目的不是为了使热熔纤维在内部熔融从而粘接主体纤维,而是仅对暴露在未喷洒粘合剂表面上的热熔纤维加热,使之熔融,从而与另一层经编织物粘合。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的组合粘合方法在组合目的、组合方式及组合效果上都不相同,因而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在陈述书中,请求人还提出了修改的权利要求。其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由纺织纤维制成的蓬松柔软的弹力絮片,最适合应用于防寒服装和被褥的保暖絮片,其两表层纤维由喷涂的粘合剂粘结,本发明的特征是弹力絮片内部和表层纤维又由混入的低熔点热粘结纤维热熔粘结。
……
8.根据权利要求1的弹力絮片的生产工艺,其特征是采用粘合剂乳液表面喷涂粘结工艺和低熔点热粘结纤维热熔粘结工艺共施生产,即对具有一定单位面积重量的予先混入低熔点热粘纤维的纤维网,用一台三阶输送帘式喷胶棉烘干机,先在其一表面喷涂粘合剂乳液,进入烘干机烘干,出机后再在纤维网的另一表面喷涂粘合剂乳液,再次进入烘干并固化粘结,以制成表面喷涂粘结内部热熔粘结的弹力絮片,以上过程都是在混合纤维网连续运转状态下完成的。”
合议组经过再次合议,改变了在复审决定中所表述的观点,认为:
本发明涉及一种无纺布制品即弹力絮片及其制造工艺。其发明要点在于,在制造弹力絮片的过程中,采用化学剂粘合法和热粘合法对纤维网进行粘合即在絮片的两个表面上喷洒粘合剂乳液而在主体纤维中掺入热熔纤维,使其在加热状态下熔融,从而使内部纤维呈立体交叉式粘结结构,因而絮片表面光洁、无浮毛而整体蓬松,保暖性好。
化学剂粘合法和热粘合法就其本身而言,均属于无纺布制造工艺中的已知技术,其各自所具有的粘合特性也是已知的,例如,用化学粘合剂粘合,表面纤维层粘结力强,但由于粘合剂在厚度方向上分布不均以及烘干时在厚度方向上温度梯度引起粘合剂泳移的影响,使无纺布产生纤维网的分层现象及手感差,另外,化学粘合剂不适于直接接触皮肤等,而用热粘合法产生的粘结因其只限于纤维与纤维之间的交叉点,所以在表面上的未粘结的纤维或纤维端头使其表面不光洁平滑,浮毛多。而其优点在于不板结,比重小,耐腐蚀,另外,不会对皮肤产生化学剌激。
因此,判断本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对比文件1究竟给出了什么样的启示?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知的各种粘合方法的粘合特性能否容易地导出本发明的方案﹖具体地说,需要首先确定对比文件1中是否给出了如本发明中使内部热熔纤维熔融用以粘结主体纤维的启示。由于对比文件1中既未限定红外线加热仅停留在表层加热也未明确红外线加热使内部热熔纤维熔融,而红外线加热的性质决定了只要适当选择参数,这两种加热效果都是可以实现的。因此,由技术方案本身及红外线加热性质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应该结合其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加以综合分析。
首先,从对比文件1所涉及制品的使用性质看,并不需要产生内部纤维立体交叉粘结的蓬松效果;其次,由对比文件1可以看出,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制造胸罩基体的过程中,用粘合剂将经编织物粘贴在非织造网层结构表面时,由于在叠合面上有粘合剂,因而手感变硬的问题,其采取的措施是,“对上述网层结构未喷上粘结剂的另一面,用红外线加热器等加热设备加热到120℃至200℃,使表面上的热熔纤维熔融,随后立即把特里科经编织物或纱罗叠在上面,使特里科经编织物或纱罗与整体的网层结构部分地粘接在一起”,在考虑选择掺入的热熔纤维的比例时,其出发点是“……少于10%时,特里科经编织物、纱罗与网层结构的粘结力不够,超过50%时,虽然粘结力很强但在叠上之后手感就大大地恶化了”。
因此,从对比文件1所包含的整体信息中,本专业技术人员得到的直接启示是,用红外线加热使未喷上粘结剂的一面的表层热熔纤维熔融,以粘贴经编织物,用以取代用粘合剂粘贴经编织物的方法。
由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在组合粘合法的组合方式上的本质差别是,前者是使内部的热熔纤维熔融,其熔融点用于粘结絮片内部的主体纤维,而后者是使网层结构的一个表面上的热熔纤维熔融,其熔融点用于粘贴另一层经编织物。即二者是利用热熔纤维的不同性质(前者利用热熔纤维粘合呈立体交叉,因而蓬松的特性,后者利用热熔纤维在表层不会产生成膜的粘合区因而手感好的特性),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提出的不同的组合方案。因此,本发明相对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的组合方案改善了弹力絮棉的保暖性及缝纫性能,从而本发明也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性。
案例评析
在判断创造性时,最基本的出发点是确定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状况,即在申请日前,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专业水平以及所处的专业信息环境。作为一个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普通技术人员,审查员为客观地推断若干年前本领域的已有技术状况,通常需要借助于对比文件。引用对比文件的意义在于帮助我们客观地判断: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曾经得到过什么样的启示,这种启示能够引导他进行什么样的技术活动。所谓启示,包括明示,即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直接反映出的内容,以及暗示,即未直接描述但技术人员可从中感悟到的内容。我们所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对暗示内容的推断。本案件涉及的是如何确定“暗示”的内容。
在本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与复审决定书中对事实的描述均与驳回决定中所述的事实完全一致。所不同的是,对于对比文件中未直接描述的内容,即所谓“暗示”内容的推断方法不同。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对比文件已经给出了纤维内部采用热熔粘接的暗示,其主要理由是,热熔方法本身的特性是已知的,在一侧加热的强度可以深入到内部,使内部纤维热熔粘接。而复审决定书中则通过对比文件的整体信息所给出的启示,判断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该对比文件时,是否会得到这样的暗示。这两种方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技术人员能否采用某种技术手段(使内部纤维热熔)的角度出发,而后者则是通过整个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判断技术人员会不会在本申请的产品上采用这样的手段。
关于这类案例,在EPO申诉委员会作出的一些案例中,也进行了十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一种分析方法,即“could-would approach”判断方法。作为本评析的结束语,将有关论述摘录如下:
“根据申述委员会已经确立的判例法,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能(could)实现争议专利所提出的主题,而在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期待时会(would)这样做。(T2/83,T7/86)。在一项发明已经被提出后,人们常常可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原本能够通过组合已有技术达到该方案。但这样的考虑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是基于事后的分析。
在T61/90决定中,委员会引用了上述已经确立的判例法,指出,本案的关键问题不是技术手段本身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可行性,即是否有能力这样做,而是是否有充分的把握确实会这样做。技术上的可行性及无障碍只是满足再现性要求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断定普通技术人员实际上可以达到因而显而易见的充分条件。
一种技术手段的固有特性对普通技术人员是已知的,因而将其用在一个传统的装置上对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智力上的可能性。这一事实只能确定以这样的方式使用这样的技术手段的可能性,即普通技术人员有能力使用它。但是,如果要认定上述智力上的可能性是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明显地使用的技术措施,则有必要说明在已有技术中存在着一种可以识别的启示,其启示指导人们将上述已知的技术手段组合到上述传统的装置上以获得所欲达到的技术目的,即普通技术人员有进行这种组合的主观的意愿。这样的技术动因存在与否不仅取决于手段本身的已知特性而且还取决于装置的已知特性。”(李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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