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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山东省济宁市知识产权局与济宁市科技局、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人事局联合出台了《济宁市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卫生系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济宁市医疗卫生单位、科技人员等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全市卫生行业科技进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宁市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31条,明确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对所有人或设计者的奖励和报酬等内容。
为落实专利成果在奖励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的作用,《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应自取得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发明专利的奖金每项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每项不少于500元。”“对持有专利且列首位的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按以下标准赋予分值:一项发明专利加25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加10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加5分。”其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也可参照《办法》执行。这项规定体现了济宁市对自主创新和专利工作的高度重视,将有助于解决医疗卫生行业“成果多、专利少”的问题,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济宁市知识产权局 刘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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