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举表明武汉市已经正式启动了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首次将知识产权审查列入该市经济活动审批程序,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意见》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审查,与以往传统定义的审查工作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并不是新增加的行政许可项目。该《意见》明确规定实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是指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时,应当审阅由该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知识产权评价报告;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仍然由所涉项目的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由此可见,该市建立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并未设立新的审查主体,也未把这项工作统一的揽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里,而是规定重大经济活动项目行政审查部门必须同时审阅知识产权评价报告,然后才能做出项目审批的决策。
《意见》对重大经济活动的范围也进行了界定,即在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单体项目中,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包括重大科技项目及产业化项目立项;我市国有企业从境外引进重大技术;我市国有企业向境外出口产品、成套设备或者重大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形。其中,对于涉及国有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知识产权审查。表现出武汉市建立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主要限于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项目中,对于民间资本或其他渠道资金设立的项目,则起到一个指导性或者引导性的作用,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对这部分的项目也要进行知识产权审查。
在审查的内容和形式上,《意见》中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格式文本填报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与其他申报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该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请单位自己出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并要求该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评价报告的标准格式文本并对外公布。这种将被审查项目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内容与形式予以相对固定的做法,极大地方便了企业自主进行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增加了填报知识产权评价报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可以引导企业重视要设立项目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增加对该项目可能产生新的知识产权的预期,使相关企业对这个未来项目建设所能产生的竞争力能够予以正确的预判。(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陈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