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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对中国申请人的影响

作者:中国专利…    PCT专栏来源:中国专利服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PCT细则对中国申请人的影响

2007年4月1日最新修改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已正式生效。此次细则修改共涉及11条25款,是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顺应国际形势,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PCT细则的一次较大改动。

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为:

1、国际申请中的遗漏项目和部分;

2、优先权的恢复;

3、明显错误更正;

4、形式要求;

5、改正程序;

6、PCT最低限度文献:增加韩国专利文献;

7、对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审单位的最低要求。

伴随着新修改细则的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相应出台了一批新的表格,同时对原有的表格作了修订。对申请人影响较大的是,国际申请的请求书(PCT/RO/101表)增加了“优先权的恢复”和“援引加入”两项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声明(PCT/CN/501表)也作了修改。新表格已于2007年4月1日已正式投入使用。

以下是对此次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可能对代理人、申请人带来的影响加以介绍,并结合新表格的相应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国际申请遗漏的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包含于优先权文件中的内容加入 (新细则4.18,20.5,20.6)

此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使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如果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这里提到的“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全部的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全部或部分附图。

这一条款适用的条件是:(1)在先申请中应包含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细则20.6) ;(2)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包含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 (细则 4.18);(3)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细则 20.6 和 20.7)。该条款适用的期限为申请人递交国际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的发文日起两个月 (细则 20.7)。

利用此条款时,申请人需要递交的文件包括:(1)一份确认援引加入的书面通知,用来确认根据细则4.18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部分;(2)遗漏项目或部分的相应页;(3)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4)如果优先权文件与国际申请语言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译文;(5)此外,还需指明遗漏部分在优先权文件中的位置。如果上述条件没有全部满足的话,那么受理局将以后提交文件的日期来重新确定国际申请日或者申请人可以请求对遗漏部分不予考虑。通过援引加入的信息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受理局或指定局均可对此条款作出保留。作为受理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比利时、古巴、捷克、德国、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作为指定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中国、古巴、捷克、德国、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立陶宛、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土尔其。

可以看到,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这就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加入的项目或部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同时申请人也应注意到像欧专局、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在作为指定局时对此条款都进行了保留。鉴于此,建议申请人应当慎重利用这一条款,在首次递交国际申请时,申请文件应尽可能的准备完整、准确,避免出现遗漏,也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针对该项条款提到的“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包含关于援引加入的说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修改了国际申请请求书(PCT/RO/101表),在请求书的第VI栏增加了一项格式条款,即“援引加入”,该表格的修改方便了申请人,满足了细则的要求,同时给受理局的操作带来便利。

援引加入:如果条约11(1)(ⅲ)(d)或(e)规定的国际申请的某一项目,或者细则20.5(a)规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某一部分不包含在本国际申请中,但是全部包含在一个在先申请中,并且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11(1)(ⅲ)规定的一个或多个项目之日要求了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该项目或该部分可以依据细则20.6确认,为细则20.6的目的援引加入到该国际申请中。

由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因此修改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声明(PCT/CN/501表),在表格中增加了第十栏,要求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指明在国际阶段通过援引方式加入的内容以及时间,审查员/在审查申请的可专利性时,对这一部分将不予认定。

10.在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

 

 说 明 书,

 权利要求,

 附    图,

第______页,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_8    项,时间:__2007-4-20_____________

第______页,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指定局的具体规定:

1、中国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如果审查员完成国际检索报告后,申请人提出援引加入新内容,国际检索单位可以按照申请人的请求,重新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条件是国际检索报告完成的期限尚未届满,并且审查员有足够的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制定报告。

2、中国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这也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

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加入的项目或部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该内容视为未提出。

3、申请人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按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02条的规定,申请

人应提交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包括援引加入的内容)的中文译文;同时也应提交一份未利用援引加入的(首次提交)译文。说明书附加费、权项附加费应按照未利用援引加入的(首次提交)译文的实际情况收取。

 

二、优先权的恢复(细则26之3,49之3)

此条款设置的目的是允许申请人即使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递交国际申请,仍能享有该项更早的优先权。

这一条款适用的条件是:(1)申请人在递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2)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3)申请人需要说明在优先权期限内没有递交国际申请的原因;(4)受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或声明来支持其提交的原因说明;(5)此外,申请人还需按照受理局的要求缴纳一笔优先权恢复费,目前中国作为受理局收取的费用是1000元人民币。
    受理局可适用以下一种或两种标准作为允许恢复的理由:(1) 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2) 误期是非故意的。目前,恢复优先权的要求及受理局的决定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效力为:以理由(1)恢复时,应在所有指定国有效;以理由(2)恢复时,应在所有采用相同或更宽松标准的指定国有效。

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的理由为:(1)尽管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即合理理由。

对于这一新增条款,受理局和指定局均可以做出保留。目前,作为受理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比利时、巴西、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法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挪威、菲律宾、葡萄牙、新加坡。作为指定局对此条款予以保留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包括: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欧洲地区组织、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日本、韩国、立陶宛、墨西哥、挪威、菲律宾、葡萄牙、瑞典、新加坡、土耳其和美国。

可以看到,中国作为受理局接受了这一条款,但作为指定局予以保留。这也意味着在国际阶段利用这一条款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认可。同时申请人也应注意到像欧专局、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在作为指定局时对此条款都进行了保留。鉴于此,建议申请人应当慎重利用这一条款,尽可能的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递交国际申请,避免出现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无法享受该项优先权从而导致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

针对该项条款提到的“申请人在递交的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修改了国际申请请求书(PCT/RO/101表),在请求书的第VI栏增加了一项格式条款,即“优先权的恢复”。申请人需要明确指明哪项优先权是需要恢复的。申请人若想利用这一条款,必须在2007年4月1日以后使用新的国际申请请求书(PCT/RO/101表)。

 

恢复优先权:请受理局恢复上面指明的或补充栏中指明的在先申请第____项优先权(参见说明第VI栏;必须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以支持恢复优先权的要求。)

与此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修改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声明(PCT/CN/501表),在表格中增加了第八栏,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在进入声明中明确指明哪项是在国际阶段中恢复的优先权。该项优先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承认。如国际阶段申请人是按照细则26之二的规定恢复的优先权,该申请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后,由PCT处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8.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项为

第7栏中的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

 

三、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91)

修改后细则91的主要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明显错误”的定义,英文的“obvious error”改作“obvious mistake”。“错误”对于主管国际单位的审查员来说是明显的,除了更正的内容以外不可能再有其他内容,改变了过去用“任何人”来判断的标准。明显错误必须由主管国际单位判断,这样的修改更有利于国际单位审查员的操作。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以下错误不能按明显错误更正,这也是需要申请人在今后格外注意的:(1)国际申请部分遗漏;(2)摘要错误;(3)按条约第19条提出的修改(国际初审单位除外);(4)如果更正将导致优先权日变更的话,优先权(或修改及添加的优先权)不能更正。

该条款还规定了申请人提交明显错误更正请求的期限是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如果更正请求被拒绝,申请人可以要求国际局公布该更正请求。国际局应当根据申请人在自拒绝日起2个月内提交的请求,同时缴纳特别费用后,把更正请求、主管国际单位拒绝更正的原因、以及任何由申请人提交的简单的进一步的评述一起公布。对于那些审查已经开始的指定局,细则规定他们不必考虑更正的明显错误。

四、增加对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审单位的最低要求

该国际单位必须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复核机构以满足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的一般原则。

以上是对新修改的PCT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的介绍,申请人应尽快理解和掌握相关条款,权衡利弊,合理分析,正确利用新条款,从而真正达到保护权利的目的。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PCT处 

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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