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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布后对明显错误更正的公布

作者:中国专利…    PCT专栏来源:中国专利服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国际公布后对明显错误更正的公布

 

问:

我于2007年4月16日递交了一份国际申请,其优先权日是2006年4月25日。在国际公布之后我才发现说明书中存在一处错误。为此我立即向国际检索单位(ISA)提出了明显错误更正请求.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接受了该更正请求,是否会重新公布更正后的国际申请。如果请求被拒绝, 是否能公布该更正请求以便指定局或第三方注意到该错误。

 

答:由于你的国际申请是在2007年4月1日后递交的,所以适用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条约细则91条(特别注意:2007年4月1日前递交的国际申请适用修改前的PCT细则91条*)。

 

依据新的PCT细则91.2,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向主管局提出明显错误更正请求(注意:根据更正所涉及的国际申请的部分,或其在国际阶段所处的时间段,ISA(国际检索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受理局、国际局(IB)或者国际初审单位(IPEA))也可以作为主管单位接受更正,详情见PCT细则91.1(b))。如果主管局认为在国际申请日(或者细则91.1(f)规定的其他日期),申请文件明显打算写一些其他东西,但除了提出更正的内容以外不可能是指其他东西时,主管局应当批准更正明显错误(细则91.1(c))。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ISA)批准了你对说明书中明显错误的更正请求,国际局将按照细则48.2(i)尽快免费公布下列事项,:

 

*公布国际申请扉页的更正版;

*替换页(标记"更正页(细则91条)");

*一份更正声明和/或申请人请求更正的信函;

 

有关国际申请公布的文件请查询: www.wipo.int/pctdb/en

 

指定(或选定)局(必要时,受理局或者各国际单位)可以从PATENTSCOPE里了解被公布的更正信息。一般而言,指定局在国家阶段必须按照"更正过的"国际申请进行处理,除非指定局:

 

*在获得国际局发送的批准明显错误更正请求的通知之前,已经开始处理国际申请或者审查程序(细则91.3(e)),或者;

 

*当指定局发现若其自身作为主管局将不会批准这些更正的情况(但是其必须要给申请人一个陈述的机会)(91.3(f))。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ISA)拒绝你的更正请求,你可以在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际局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布国际申请的同时一并公布更正请求及拒绝的相关信息,它们是:

 

*更正请求;

*主管局拒绝更正的理由;以及

*你希望提交的一个简短的陈述。

 

该请求需同时缴纳特别费用(目前是50瑞士法郎,超出一页后每页加收12瑞士法郎),参见PCT申请人指南附录B2(IB)(www.wipo.int/pct/guide/en/gdvol1/annexes/annexesb2/ax_b_ib.pdf)(见细则91.3(d)和48.2(k))。如果拒绝更正请求的决定是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做出的,并且申请人请求国际局公布该更正请求以及拒绝更正的通知,那么这些信息将与国际申请一同公布。

 

一旦拒绝更正的信息被公布,申请人可以要求指定(或选定)局根据其国家法和实践考虑所提请的明显错误更正。更多关于明显错误更正请求的信息参见PCT申请人指南,国际阶段443至448段(www.wipo.int/pct/guide/en/gdvol1/pdf/gdvol1.pdf).

关于新细则91条的详细规定见:

www.wipo.int/pct/en/faqs/april07_faq.html#2007_rectification

 

―――――――――――――――――――――――――――――

*同2007年4月1日后生效的条约细则91条相比,旧的条约细则91条提交明显错误更正的时间较短,并且期限计算的方式也不一样:除了向国际初审单位(IPEA)提出的更正请求,其他更正请求均应在自优先权日起17个月送达至国际局(IB)才会生效。依照现行的条约细则91条, 更正请求,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送交到主管局。(2007年4月1日前适用的条约细则,www.wipo.int/en/texts/pdf/pct_regs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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