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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苏娟北京报道“诉侵权仅仅拿商场说事而不去找生产厂家和代理商,打官司只索赔不到1万元,一审败诉了不上诉而是对另外一家商场发起同样的诉讼,这家日本公司的举措显得有些蹊跷。”1月27日,燕莎友谊商城运营部副部长徐腾对记者谈到对这两起纠纷时如是说。
近日,日本动画明星“奥特曼”在北京接连引发两场官司。享有奥特曼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分别将北京的长安商场和燕莎友谊商城两大商场诉上了法庭。
据了解,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对所销售的使用奥特曼形象的玩具标上了另外一种标志©Tsuburaya Chaiyo,以表示©Tsuburaya Chaiyo是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严重侵犯了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为由要求燕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9722.6元。
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中国和日本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鉴于已有生效判决书确认原告享有奥特曼形象的著作权,因此,判定原告享有奥特曼形象作品的署名权,其署名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时,法院认为,世界版权公约中对©符号做出了规定,©的含义为版权所有者。世界版权公约中的版权是指版权的经济权利,不包括署名权。因此,在使用奥特曼形象的玩具上标有“©Tsuburaya Chaiyo Licensed by Rui shi”并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
据悉,2005年1月25日,这家日本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将长安商场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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