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市一中院对近段时间内的侵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我市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权被侵害获得上限50万赔偿比较引人关注。
据了解,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于1992年取得“连续氧化生产锰酸钾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随后,该公司发现,湖南邵阳的邵阳化工总厂、邵阳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我市的若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他们的专利技术在生产锰酸钾。该公司于是以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将3家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氧化塔与专利设备相比,覆盖了权利要求所述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虽然其中有部分环节存在不同,但基本相同的设备,基本相同的效果,就已经落入了原告设备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而且被告还拒不提交采用涉案设备和生产线生产高锰酸钾的增值税发票。昨日,市一中院判决,3被告共同承担50万的赔偿。据悉,50万的赔偿款是侵权诉讼案中最高的赔偿限额。 |